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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3-23 01:11: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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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及安徽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全市发生和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从武汉来铜陵、去过武汉以及途经武汉来铜陵的所有人员,应当主动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未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居家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在做好防护后立即到辖区指定的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旅行社、景区、酒店不得接待武汉旅游团队和散客。

       三、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

       四、武汉来铜人员和武汉返乡探亲人员应自觉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当地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体检、随访和医学隔离观察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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